揮發性有機物作為煙霧細顆粒PM2.5和臭氧形成的重要前體物,不僅是引起光化學煙霧、灰霾復合污染等大氣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時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傷害。
隨著《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2018年重點地區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等政策法規的相繼出臺,空氣中VOCs的監測和治理工作已經刻不容緩,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的總量管控和監測預警需求已成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在2018年2月22日發布了《環境空氣臭氧前體有機物手工監測技術要求(試行)》,專門針對臭氧前體有機物的采樣進行了規定。
2020年6月,為貫徹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 》(國發〔2018〕22號)有關要求,確保完成“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生態環境部制定了《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預熱時間短,15-20min內完成預熱,現場快速監測
?分析周期短,60s分析周期,快速捕捉污染變化
?配置大容量鋰電池,超長續航
?固態儲氫瓶,壽命長,使用安全
?檢出限低,同時滿足環境空氣與固定污染源的現場快速監測
?固定污染源和廠界的環境稽查與執法
?化工印染噴漆等企業的VOCs排放自查
?VOCs污染治理設施的效能評估
?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測系統的現場比對驗收
?燃燒裝置尾氣VOCs排放檢測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 397-200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1012-2018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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